新聞中心
當前位置:首頁>新聞中心

關于轉發《蒼南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2013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2013年07月10日 00:00
 

  

溫州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溫通建[2013]111


                                            

關于轉發《蒼南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2013年度

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公司、工程處、項目部(工地)、機關各部(室):

現將《蒼南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2013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蒼南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2013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的通知》

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主題詞轉發 社會保險費 繳納標準   


抄送:公司董事長、正副總經理、正副書記、公司工會。


溫州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辦公室  2013年7月10印發


附件:

關于調整2013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的通知

蒼政發〔2013182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實行“一年一定”的要求,經縣社會保險委員會研究,現將2013社保年度(201371日起至2014630日止)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調整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企業職工最低月繳納基數2005元,繳費比例22%,每人每月最低繳費441.10元(其中單位繳費比例14%,繳納280.70元,個人繳費比例8%,繳納160.40元);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最低月繳費基數2431元,繳費比例18%,每人每月繳費437.58元(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其本人繳納;雇工的養老保險費,由雇工繳納8%194.48元,雇主繳納10%243.10/月)。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上述最低繳費基數的要如實申報,按實際工資為繳費基數繳納,但企業職工最高繳費基數不得高于10023元,個體工商戶最高繳費基數不得高于9114元。

二、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為4500元,繳費比例25%,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125元,其中單位繳費比例24%,繳納1080元,個人部分繳費比例1%,繳納45元(自20141月開始執行),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的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參照企業職工的繳費標準執行。

三、失業保險繳費標準

企事業職工月繳費基數2005元,繳費比例3%,每人每月繳納60.15元(其中單位繳費比例2%,繳納40.10元,個人繳費比例1%,繳納20.05元)。

四、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為2600元,單位繳費比例9.5%(其中住院統籌6%,門診統籌3.5%),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每人每月247元;個人繳納的醫療救助費標準為:在職職工每人每月9元,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3元;在職人員門診統籌個人繳費比例為2%,每人每月52元,個人繳納每人每月合計61元。享受公務人員醫療補助的單位月繳費基數為2600元,單位繳費比例按14%(其中住院統籌6%,公務人員醫療補助8%),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公務人員醫療補助費為每人每月364元;在職公務人員個人繳費標準同企業職工,即每人每月61元。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及企業退休人員一次性補繳的月繳費基數為3340元,靈活就業人員住院統籌繳費比例為6%,即每人每月200.4元,門診統籌繳費比例為5.5%,即每人每月183.7元。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退休一次性補繳的月繳費基數為3341元,補繳的比例為住院統籌6%,門診統籌3.5%

五、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企業職工最低繳費基數為2600元,實行浮動費率制。按溫勞社工傷〔200436號文件有關規定,月繳費標準分別為:一類行業繳費比例0.4%,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0.40元,二類行業繳費比例1.5%,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39元,三類行業繳費比例2.4%,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62.40元,機關事業單位月繳費基數4500元,繳費比例0.2%,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9元。實行浮動費率繳納的單位按通知要求執行。工傷保險費繳費全部由單位負擔。

六、生育保險繳費標準

職工月繳費基數2005元,繳費比例調整為1%,每人每月繳納20.05元。生育保險津貼基數按繳費基數2005元執行。生育保險費全部由單位負擔。

七、“五費合征”執行標準

“五費合征”在地稅自行申報單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單位月繳費基數根據《蒼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11年蒼南縣各行業社會保險費最低申報比例和最低參保比例的通知》(蒼政辦〔2011144號)和《蒼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蒼南縣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實施辦法的通知》(蒼政辦〔2008244號)規定執行,各險種繳費比例按上述企業職工規定執行。

上述標準(除機關事業注明外)從20137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