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簡 報
第二期
(總第140期)
溫州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本 期 目 錄
☆職業衛生的防護措施包括哪些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安全簡訊
職業衛生的防護措施包括哪些
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包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及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是以預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設施、裝置或用品。
一、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1、組織制度管理落實;(1) 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2)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3)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因素作警示說明:(1)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2)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3) 用人單位在設備及材料放置及使用處設立警示標識。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對勞動者建立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5、定期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對未成年工和女工實行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搏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7、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職業病防護措施
1、加強設施防護與配備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用品。
2、公告與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緊急救治措施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備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禁止職業病危害轉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結果承擔責任。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為規范我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與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公司(部門)負責及時報告所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
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四、事故處置
1、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切斷危害源,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對受傷人員及時組織現場急救或轉送醫院搶救,及時按規定報告事故。
2、立即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及時撤離和疏散人員,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封存造成或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設備和工
具等。
4、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5、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單位應當及時
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費用由單位承擔。
6、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認真落實事故調查組要求采取的各項措施。
7、嚴格落實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和整改意見。
安全簡訊:
☆2018年2月22日下午,蒼南縣三級干部大會在縣人民大會堂隆重召開,來自全縣各鄉鎮、村三級干部及企業負責人參加會議,我公司總經理董學作參加了此次會議。并授予我公司為蒼南縣2017年度優秀企業榮譽稱號。
☆2018年2月24日至3月1日,浙江省非煤礦山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培訓班在蒼南縣萬豪之星酒店等地舉辦,我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親自帶隊,共47位同志參加主要負責人、安管人員初、復訓學習。
☆2018年2月28日上午,由縣安監局召開的“全縣非煤礦山采掘施工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會議”在老縣府2號樓四樓會議室內舉行。縣安監局局長王振芬、副局長趙振華、周勝形等領導及相關企業負責人、職業管理員、項目負責人等100多人參加會議。我公司董事長孫能育、總經理董學作、安全負責人張書巧及駐外項目部負責人等六人參加了此次會議,董事長孫能育在會上作表態發言。
☆2018年3月5日-10日,由公司安全副總張書巧同志帶隊,前往湖南項目部開展駐外單位職業健康專項檢查,以點帶面,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防范意識,切實做好職業健康防范工作,積極營造良好的職業健康防護氛圍,消除職業危害因素,有效減少和控制職業病發生。
發:各部(室)、駐外分公司、工程處(工地)、項目部
抄送:浙江省安監局礦山安全監察處,溫州市安監局礦危處,蒼南縣安監局礦危科,蒼南縣井巷協會;董事長,正副經理,正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