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證、證照不全或證照過期從事勘查、建設、生產、經營的。
2.盜采礦產資源的。
3.以采代探、超層越界開采,以及不同礦山井下巷道相互貫通的。
4.關閉取締后又擅自恢復生產建設,已納入資源整合范圍予以關閉仍繼續從事生產建設,以及以整合名義違規組織生產建設的。
5.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批復進行建設的,以及未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通過擅自進行生產的。
6.資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礦許可證,未依法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擅自組織建設和生產的。
7.尾礦庫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
8.向無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提供民爆物品的。
9.發現重大隱患隱瞞不報,以及不按規定期限進行整改的。
10.對事故隱瞞不報的。
11.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12.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建設生產經營行為。